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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已超退休年龄,未领养老金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时间:2026-03-20   访问量:11

案情介绍

温某,女,自2022年在某巴士有限公司食堂从事服务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温某入职时已57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24年7月22日12时20分许,温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

温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受伤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员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温某发生交通事故时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温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争议焦点

温某入职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温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一审法院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温某在公司工作时已57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温某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造成温某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公司的原因,故温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温某发生交通事故时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提起上诉:最高法新规废止了旧规,超龄劳动者符合要件均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温某上诉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中第二十一条已经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旧规。

由此可见对于超龄劳动者,只要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的构成要件,均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公司答辩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的才能成立劳动关系。

本案中,温某从事工人岗位、女性、发生交通事故时超过50周岁,其不具备确认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二审判决:废止旧规不能反推出超龄未领养老保险人员均按劳动关系处理,仍需具备主体资格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是劳动关系成立的首要条件。

本案中,温某入职及2024年7月22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所需的劳动者主体资格要件,温某不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关于温某主张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一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虽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

但这并不能反推出凡是超龄未领取养老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均应按劳动关系处理的结论。

双方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仍应按照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来判断。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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